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4民初15442号
原告:熊某,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四川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四川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某某,四川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第三人:胡某,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第三人:王某,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熊某诉被告廖某某、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汪某某及第三人胡某、王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熊某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