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230号
原告: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创意产业园3号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辉润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规划局淮阴分局办公综合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辉润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