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18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创意产业园3号5楼。
法定代表人:黄文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9)苏0211民初915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返还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8973元及利息损失(以20897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受理费4435元由**负担。因**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苏梦的执行申请。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江苏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开户,上述账户被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但未发现其中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可供执行的车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可供执行的股权;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经执行程序,并非所有的权利都能实现,这取决于被执行人实际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无论是网络查询还是实际调查,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11民初9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自送达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杨 峰
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
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朱振华
书 记 员 阚嘉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