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名、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民初3486号
原告:**名,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园开发区创意产业园3号5楼。
法定代表人:黄文苗。
被告:***,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名与被告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颖人民陪审员张登忠
人民陪审员 华    明    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