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211执保366号
申请人: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创意产业园3号5楼。
法定代表人:周超。
本院于2022年1月24号审理了申请人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850号。申请人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856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856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