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2民初10564号
原告:文安县顺涛彩钢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史各庄镇口上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文安县顺涛彩钢房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原告文安县顺涛彩钢房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安县顺涛彩钢房有限公司撤回对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053元,由原告文安县顺涛彩钢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