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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和、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2526民初1058号 原告:***,男,1958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旗长。 第三人:锡林郭勒职业学院,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明安图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第三人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在2022年8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96.37元(缓交),减半收取45648.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