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2民初3143号
原告:***,女,汉族,1991年4月5日生,住。
原告:***,男,汉族,1991年9月9日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
被告: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丁香南路与巨海城南巷交汇处)巨海城八区东区综合楼2#办公楼大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巨华世纪城明祥园东门南侧4号商业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呼和浩特新城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7日立案。2023年6月1日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阿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