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兴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台县宣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724执131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兴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文化路54号润泽园小区综合楼二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7210943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高台县宣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高台县宣化镇蒋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2225015318054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甘肃兴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台县宣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724民初1213号判决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工程款及利息588723.64元,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8547元。 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台县宣化镇人民政府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第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兴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837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本案案件款597270.63元,已执行到位30万元,剩余案件款由被申请人高台县宣化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15日前履行20万元,于2024年3月15日前履行97270.6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724执131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