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2民初657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安徽芜湖海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白马山路芜湖海螺医院东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芜湖海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