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海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芜湖海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2民初657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安徽芜湖海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白马山路芜湖海螺医院东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芜湖海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