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民终14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银(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银(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芜湖海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牌坊岭社区芜南路西2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0507652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芜湖海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4民初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