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民初2348号
原告:王万忠,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平,江苏东银(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珮钰,江苏东银(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芜湖海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牌坊岭社区芜南路西2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师美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厚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新风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甘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该公司员工。
被告:全椒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华龙村。
法定代表人:周正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毅,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万忠与被告安徽芜湖海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全椒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0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王万忠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万忠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97.50元,减半收取计14548.75元。
审 判 长 张文全
审 判 员 张国兵
人民陪审员 范茂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