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2民初657号
原告:程坤华,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安徽芜湖海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白马山路芜湖海螺医院东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师美高,经理。
被告:戴金林,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程坤华与被告安徽芜湖海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戴金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程坤华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程坤华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坤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程坤华负担。
审判员 胡兰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