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亿伦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鄂尔多斯市亿伦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3民初193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生,住庆云县。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亿伦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唯一信用代码:9115062169287850X9。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展旦召木查干沟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亿伦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90000元存款或查封、冻结、保全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亿伦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90000元存款或查封、冻结、保全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限一年。 二、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车辆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