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亿伦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鄂尔多斯市亿伦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3民初193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鄂尔多斯市亿伦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没蒙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亿伦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调解解决且原告申请申请将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解冻,保全事由已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亿伦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90000元的解冻。 二、将原告提供的***所有的鲁N×××××号车辆手续予以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