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3民初193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鄂尔多斯市亿伦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没蒙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亿伦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调解解决且原告申请申请将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解冻,保全事由已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亿伦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90000元的解冻。
二、将原告提供的***所有的鲁N×××××号车辆手续予以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