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81民初459号
原告:**,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望城区。
被告:***,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湖南同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西南大市场5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PPED71E。
法定代表人:唐建林。
被告: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玉壶路。
负责人:刘四清。
原告**与被告***、湖南同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销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杨海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钦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