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财保18号
申请人:重庆东宸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工业园区B区温新路3号一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CNCGC99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吉亨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柏路104号5幢5-6(自主承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86884332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东宸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28289.49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东宸标识制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东宸标识制作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重庆东宸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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