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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吉某公司撤回对重庆诗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5破申255号 申请人:重庆吉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邓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重庆诗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年4月28日,重庆吉某公司以重庆诗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重庆诗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重庆吉某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吉某公司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吉某公司撤回对重庆诗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