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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渝0112民初42513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同年12月1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最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小区标识牌供货及安装工程款的款项533526.73元(不含质保金);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项目7号地块小区标识牌供货合同》主要约定工程结算完毕后,被告支付至原告结算金额的97%。2023年9月30日,原告完成案涉工程并经过被告方工程师***签字确认。2024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结算材料,被告拒不办理。最终原告向被告催收欠款533526.73元未果。 被告辩称,欠款金额533526.73元属实,欠款金额不含质保金。诉争金额的发票已经全部收到,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原告承担。 经本院审理后查明:2022年4月2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项目7号地块小区标识牌供货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接××项目7号地块小区标识牌供货及安装工程,还约定:1.质保金为合同结算总金额的3%,质保期为2年,自甲方书面通知集中交房期最后一天且工程移交完成之日起计算;2.工程结算完毕,乙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开票金额与结算金额一致)及其他甲方要求的资料。乙方完善手续后,甲方在次月最后一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金额的97%。 2023年9月30日,案涉工程经被告验收竣工。 审理中,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33526.73元(不含质保金)。 上述事实,有《××项目7号地块小区标识牌供货合同》、工程竣工报告、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等随案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项目7号地块小区标识牌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且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办理了结算,被告对尚欠工程款533526.73元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结算支付工程款533526.73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工程款533526.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18.35元,由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