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91民初42636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无锡菱湖大道97-1号大学科技园立业楼C区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视腾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爱奇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易视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AI电视派”微信小程序安卓平板电脑端提供影视作品《深海利剑(重剑)》的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深海利剑(重剑)》(以下简称涉案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依法维权的权利。被告未经我公司合法授权,擅自通过其运营的“AI电视派”微信小程序安卓平板电脑端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非法提供该作品播放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我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并且我公司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 被告易视腾公司辩称,一、被告主观上并没有传播涉案影视作品的侵权故意。易视腾公司开发“AI电视派”微信小程序的目的是提供用户视频遥控功能,并且其在意识到侵权风险后主动关停小程序;二、本案客观上侵权行为极其轻微,未给爱奇艺公司造成其所说的巨额损失。“AI电视派”微信小程序自身性质决定其不适合用户点播影片,无法同时进行微信聊天和小程序使用。涉案影视作品在线时间不足七个月,小程序用户少,用户停留时间短;三、“AI电视派”小程序未设置付费渠道,被告未获得任何收益;四、原告实际损失可计算为5200元,原告取证300余部影片,以批量诉讼的方式,实施不正当商业维权。综上,请法院根据爱奇艺公司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权属相关事实 1.影片名称:《深海利剑》,34集。 2.署名信息: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爱奇艺公司享有;本电视剧作品版权、剧中创作音乐版权归北京鑫宝源影视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3.授权链条:2017年4月18日,北京鑫宝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声明其仅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署名权,其它完整版权、发行权、维权权利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均归伊宁市核心力传媒有限公司所有。 2016年12月30日,伊宁市核心力传媒有限公司将涉案影视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转授权授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被授权人平台上线起8年,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 2016年12月30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将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及转授权等授予爱奇艺公司。授权期限:同授权人享有的权利期限一致。 4.首播时间:2017年7月27日。 二、主张侵权的相关事实 爱奇艺公司提交(2017)商睢证民字第3004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8月12日,在公证人***、公证员助理***的现场监督下,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处的三星SM-T800平板电脑,下载并安装微信×××,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AI电视派”,查看该小程序主体为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该小程序点击右上角“搜索”符号,点击搜索“深海利剑”,在线播放了涉案影视作品第1、15、30集。 爱奇艺公司提交关于涉案影视作品知名度报道的材料,以证明涉案影视作品价值极高,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三、其他相关证据 易视腾公司提交(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8879号公证书,以证明“AI电视派”小程序于2017年8月3日上线,已经没有在线播放功能,截止停服期间累计用户3.5万人,且从未开通用户支付渠道;提交(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9133号公证书,以证明2018年3月12日“AI电视派”小程序停服,关闭视频点播功能;提交爱奇艺会员资费截图,以证明爱奇艺公司的实际损失较小;提交律师函和民事起诉状,以证明爱奇艺公司系商业维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授权材料、网页截图、公证书、律师函,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播放行为持续至著作权法(2020修正)生效后,故本案适用著作权法(2010修正)的规定进行审理。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如无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公证书、合作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爱奇艺公司提交了片尾署名信息,完整的授权材料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爱奇艺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可以提起本次诉讼。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易视腾公司未经合法授权亦无其他合法理由,通过其运营的“AI电视派”安卓平板电脑微信小程序在线传播涉案影视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求,本院对该项诉求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原告爱奇艺公司未提交证据明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易视腾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影视作品知名度,被告易视腾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方式等因素,以及侵权时间正值涉案影视作品热播期此情节,最终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已交纳),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檑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