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91民初29575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菱湖大道97-1号大学科技园立业楼C区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运营的“AI电视派”电视端提供影视作品《老有所依》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影视作品《老有所依》的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依法维权的权利。被告未经合法授权,擅自通过其开发运营的“AI电视派”微信小程序提供涉案影视作品《老有所依》的在线播放服务,对此我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显示,使用微信应用程序搜索到“AI电视派”微信小程序,点击“关于AI电视派”,查看主体信息显示“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详细信息。因此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通过“AI电视派”微信小程序非法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影视作品依法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影视作品经济价值极大,被告非法提供涉案影视作品在线播放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我公司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并且我公司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易视腾公司)辩称:一、爱奇艺公司举证不足,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期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爱奇艺公司获得涉案影片的授权期限是“本节目在首轮卫视台首播之日开始计算,满5年截止”,但是爱奇艺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影片在首轮卫视台的首播日期,无法确定授权期限的起算点。尽管爱奇艺公司提交了涉案影片的百度百科拟证明涉案影片首播日,但“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不具有真实性,无法据此认定涉案影片的上线时间。故,因爱奇艺未充分证明涉案影片的上线时间,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期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AI电视派”是一个微信小程序,其自身性质决定了不适合用户点播影片,而且答辩人并无传播涉案影片的侵权故意微信小程序是腾讯公司基于“无需下载、随取随用、用完即走”的理念,在2017年初推出的一种针对微信软件的内置程序。从微信小程序自身的特点来看,其内置于微信应用程序中。而微信应用程序是即时聊天工具,使用小程序会导致用户无法使用微信聊天功能,基于上述特点,微信小程序只适合临时使用,不适合长时间使用,更不适合点播观看影视节目。因此,很少有用户会用微信小程序点播观看电影电视剧等节目。答辩人之所以开发“AI电视派”微信小程序,其目的不是向用户提供影片点播功能,而是向用户提供电视遥控功能,使用户摆脱遥控器的束缚而只需通过手机即可自由操控电视。爱奇艺公司公证取证的“AI电视派”小程序的启动页面显示“智能影视推荐、智能电视遥控器”、每个操作页面均设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电视播放”功能键,可以印证上述观点。故答辩人开发“AI电视派”微信小程序并无传播涉案影片的侵权故意,请法院明察。三、答辩人在意识到侵权风险后主动关停了“AI电视派”小程序的视频点播功能,涉案影片在线时间短,小程序用户少,且用户停留时间短,侵权情节非常轻微答辩人意识到AI电视派小程序的视频点播功能可能存在侵权风险后,主动于2018年3月12日关停了AI电视派的视频点播功能。AI电视派小程序自2017年8月3日上线至2018年3月12日停服,涉案影片的在线时间最长不超过7个月。上述时间段内,“AI电视派”小程序的累计用户为3.5万人,而且绝大多数用户使用小程序的时长不超过100秒,从这些客观数据可以看出:假设侵权成立,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不可能给爱奇艺公司造成其诉称的巨大损失。且本案小程序也不是专门用于点播观看影片的工具,不同于常规的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专门客户端或视频网站擅自传播影片的恶意侵权情形,应当考虑本案事实情况的特殊性,依法从低确定赔偿额,不宜将一般侵权纠纷案件的判赔标准直接套用于本案。另外,“AI电视派”小程序自始至终未设置用户支付渠道,答辩人未获取任何收益。四、爱奇艺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1.12条:“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遵循裁判标准一致性原则,综合考虑权利、行为、过错、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体现案件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在意识到侵权风险后主动停服,涉案影片在线时间短,涉案小程序用户少,用户停留时间短,答辩人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收益,侵权情节非常轻微,未给爱奇艺公司造成其主张的高额损失,且涉案影片至爱奇艺公司取证时已过热播期,爱奇艺公司主张的赔偿额远远超过了弥补其损失的范围。另外,同前述答辩意见,爱奇艺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期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予以考量。五、爱奇艺公司取证300余部影片后,以批量诉讼的方式实施不正当的商业维权,以畸高索赔的方式攫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爱奇艺公司向答辩人发函称其取证了“AI电视派”小程序上累计384部影片的侵权行为,现利用“一片一诉”的方式在侵权判赔较高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对答辩人发起批量诉讼,并向答辩人提出30-50万元/影片的畸高索赔,累计索赔额近2亿元。如果任由爱奇艺公司如此不正当地商业维权,不但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严重背离侵权赔偿应当与侵权情节相当的基本原则,非但不能实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反而助长商业维权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恶习。请法院合理平衡答辩人与爱奇艺公司的各方利益,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避免出现商业维权获取超出其客观损失的不正当的额外利益的情形。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合理酌定赔偿数额。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涉案影片权属有关的事实 原告在本案主张权利的影视作品为《老有所依》,该片尾截图显示:本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本电视剧作品版权归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2012年12月12日,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拥有影视作品《老有所依》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信息网络版权,其授予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独家拥有《老有所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使用权、独占许可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性权利。授权期限自《老有所依》在首轮卫视台首播之日开始计算,满5年截止。 百度百科“老有所依”词条显示,涉案影视作品《老有所依》2013年11月18日在东方卫视、北京卫视、浙江卫视、天津卫视和爱奇艺同步播出。 原告爱奇艺公司提交了北京卫视、天津卫视官方微博中关于《老有所依》首播信息的截图,截图显示电视剧《老有所依》于2013年11月18日首播,于2013年12月2日首播收官。 二、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事实 原告提交了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公证处(2017)商睢证民字第3010号《公证书》、公证书附件光盘中涉案影片截屏及说明、涉案影片播放小程序及该小程序的主体信息。 以上证据显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公证处出具了(2017)商睢证民字第3010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8月13日,原告爱奇艺公司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使用该公证处的三星SM-T800平板电脑,下载并安装微信,搜索“AI电视派”,微信小程序“AI电视派”主体信息显示为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AI电视派”小程序主页面,点击右上角搜索符号,搜索“老有所依”,点击搜索结果为电视剧《老有所依》,共41集,然后依次点击载入的播放窗口下方的“剧集”中的数字,播放了“老有所依”第1集、第21集、第41集,可以确定系涉案影视作品,并可在被告小程序播放影片全集。 被告易视腾公司认可涉案微信小程序“AI电视派”播放了涉案作品这一事实。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原告爱奇艺公司提交了经可信时间戳认证保全的关于《老有所依》市场价值与影响力的新闻报道,欲证明涉案影片作品经济价值高,被告的侵权行为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四、被告抗辩的相关事实 被告易视腾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8879号公证书,欲证明已于2018年3月12日将“AI电视派”小程序停服,关闭视频点播功能,且涉案小程序从未开通用户支付渠道,未获取任何收益,“AI电视派”小程序自上线以来,涉案小程序的累计用户为3.5万人,近90%用户的累计使用时长不超过100秒,用户留存率较低,对于原告因被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限。 上述事实,有截图、授权书、影片独家使用许可协议、公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2017年8月13日, 停止于2018年3月12日,故涉案行为系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应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作品片头片尾截图、授权书、影片独家使用许可协议,可以确认原告经授权取得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授权使用期间内对涉案作品独占排他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市场主体,在未经原告授权情况下,不得擅自对涉案作品进行网络在线传播。虽被告辩称涉案小程序是被告开发用来向用户提供电视遥控功能的,而不是用来点播影片,主观上无传播涉案影片的侵权故意。但被告未经原告合法许可的情况下将涉案影视作品通过“AI电视派”小程序中提供用户在线观看,使其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客观上构成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结果。故而本院认定被告易视腾公司提供涉案影视作品《老有所依》的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已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责任。 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其索赔经济损失30万元明显偏高,本院根据涉案影片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00元(已交纳),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