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491民初3841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菱湖大道97-1号大学科技园立业楼C区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视腾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易视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易视腾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开发运营的“AI电视派(微信小程序)”安卓平板电脑端提供影视作品《美梦成真》的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元。庭审中,原告爱奇艺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爱奇艺公司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美梦成真》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维权的权利。原告发现易视腾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擅自通过其开发运营的“AI电视派”微信小程序安卓平板电脑端提供影视作品《美梦成真》的在线播放服务,对此原告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被告非法提供该作品在线播放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并且原告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赔偿经济损失。
易视腾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易视腾公司已经赔偿了原告27部作品的经济损失,金额累计77.6万元。原告的实际损失是有计算依据的、可以计算的,被告赔偿金额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的实际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影片权属相关事实
涉案作品为《美梦成真》电视剧集(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片尾截图显示:本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摄制单位/总发行为天津永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本剧所有版权归天津永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独占专有。
2015年1月30日,天津永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载明:天津永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拥有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现授权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行使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家使用权、独家许可权、独家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家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期限为5年。
2015年1月30日,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载明: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行使作品《青春正能量之美梦成真》(暂名)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家使用权、独家许可权、独家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家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期限为5年。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载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使用权、独占许可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性权利,授权期限与授权人享有权利期限一致。
原告提交了(2015)浙杭证民字第9260号公证书,拟证明涉案作品于2015年5月13日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申报机构为天津永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二、原告主张侵权的相关事实
原告提交的(2017)商雎证民字第3008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8月13日,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操作三星平板电脑,下载微信,通过微信搜索到“AI电视派”小程序,点击“关于AI电视派”,查看主体信息显示“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详细信息,在涉案小程序中搜索到涉案作品,显示作品海报、作品简介及剧集列表,并可进行在线播放。
原告提交了向被告寄送的律师函、委托书以及快递收发信息,拟证明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和2021年3月10日两次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原告提交了经可信时间戳认证保全的关于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与影响力报道的材料,拟证明涉案作品经济价值高,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原告提交了被告企查查信息页面截图、官网截图和涉诉判决书,拟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三、被告抗辩的相关事实
被告提交了(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8879号公证书,拟证明“AI电视派”小程序于2017年8月3日上线,已经没有在线播放功能,截止停服期间累计用户约3.5万人,且未开通用户支付渠道。
被告提交了(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9133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于2018年3月12日主动将“AI电视派”小程序停服,关闭视频点播功能。
被告提交了爱奇艺会员资费截图,拟证明爱奇艺公司的实际损失。
被告提交了原告向其发送的律师函及相关民事起诉状,拟证明原告系通过商业维权的方式获利。
以上事实,有涉案作品片尾截图、授权书、公证书、律师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会员资费截图、民事起诉状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中,易视腾公司对爱奇艺公司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的规定。
如无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根据涉案作品片尾署名、授权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爱奇艺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可以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易视腾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中存在直接播放涉案作品的情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爱奇艺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告爱奇艺公司未举证证明被告易视腾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数额,亦未举证证明被告易视腾公司因此获取的经济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范围、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告提供的剧集数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的金额。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10元(已交纳),由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