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491民初3842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菱湖大道97-1号大学科技园立业楼C区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视腾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易视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易视腾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开发运营的“AI电视派(微信小程序)”安卓平板电脑端提供影视作品《复合大师》的播放服务;2.判令易视腾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70000元。庭审中,原告爱奇艺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爱奇艺公司依法享有影视作品《复合大师》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维权的权利。原告发现易视腾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擅自通过其开发运营的“AI电视派”微信小程序安卓平板电脑端提供影视作品《复合大师》的在线播放服务,对此原告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被告非法提供该作品在线播放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并且原告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赔偿经济损失。 易视腾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易视腾公司已经赔偿了原告27部作品的经济损失,金额累计77.6万元。原告的实际损失是有计算依据的、可以计算的,赔偿金额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的实际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影片权属相关事实 原告提交了电视剧集《复合大师》(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署名截图,显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出品单位为天津橙子映像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时代东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天津童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6月30日,天津橙子映像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播映权、发行权(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统电视媒体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制品发行权、其他新媒体发行权等)、维权权利和转授权授予东阳时代东华影视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2017年7月2日至2022年7月2日。 2017年7月1日,北京时代东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播映权、发行权(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统电视媒体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制品发行权、其他新媒体发行权等)、维权权利和转授权授予东阳时代东华影视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自中国大陆卫视首集首播日起满拾10年之日止。 2017年7月2日,天津童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播映权、发行权(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统电视媒体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制品发行权、其他新媒体发行权等)、维权权利和转授权授予东阳时代东华影视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2017年7月2日至2022年7月2日。 东阳时代东华影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作品《当分手大师遇到复合大师》在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授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授权期限为自涉案作品上线之日起五年。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影视作品《当分手大师遇到复合大师》在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授予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授权使用期限与授权人享有权利期限一致。 原告提交了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拟证明涉案作品上线时间为2017年7月2日。 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在原告网站截图,拟证明《复合大师》别名《当分手大师遇上复合大师》。 二、原告主张侵权的相关事实 原告提交了(2017)商雎证民字第3005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8月12日,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操作三星平板电脑,下载微信,通过微信搜索到“AI电视派”小程序,在小程序中搜索到涉案作品,显示作品海报、作品简介及剧集列表,并可进行在线播放。 原告提交了向被告寄送的律师函、委托书及快递收发信息,拟证明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和2021年3月10日两次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原告提交了经可信时间戳认证保全的关于《复合大师》市场价值与影响力报道的材料,欲证明涉案影片作品经济价值高,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原告提交了(2020)京73民终515号判决书,显示该案被告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拟证明涉案作品的经济价值大。 原告提交了被告企查查信息页面截图、官网截图和涉诉判决书,拟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三、被告抗辩的相关事实 被告提交了(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8879号公证书,拟证明“AI电视派”小程序于2017年8月3日上线,已经没有在线播放功能,截止停服期间累计用户约3.5万人,且未开通用户支付渠道。 被告提交了(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9133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于2018年3月12日主动将“AI电视派”小程序停服,关闭视频点播功能。 被告提交了爱奇艺会员资费截图,拟证明爱奇艺公司的实际损失。 被告提交了原告向其发送的律师函及相关民事起诉状,拟证明原告系通过商业维权的方式获利。 以上事实,有涉案作品片尾截图、授权书、公证书、律师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会员资费截图、民事起诉状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中,易视腾公司对爱奇艺公司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的规定。 如无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根据涉案作品片尾署名、授权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爱奇艺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可以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易视腾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中存在直接播放涉案作品的情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爱奇艺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告爱奇艺公司未举证证明被告易视腾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数额,亦未举证证明被告易视腾公司因此获取的经济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范围、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告提供的剧集数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的金额。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10元(已交纳),由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