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491民初51970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华,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菱湖大道97-1号大学科技园立业楼C区4楼。
法定代表人:侯立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王霞,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德,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诉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视腾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奇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李清华,被告易视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运营的“AI电视派”微信小程序安卓平板电脑端提供影视作品《漂洋过海来看你》的播放服务;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影视作品《漂洋过海来看你》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依法维权的权利。被告未经我公司合法授权,擅自通过其运营的“AI电视派”微信小程序安卓平板电脑端提供影视作品《漂洋过海来看你》的在线播放服务,对此我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涉案作品在浙江卫视首播,后又在江西卫视、山东卫视等轮播,开播第二日收视率破1,开播8天网络播放量破20亿,截止收官播放量达40亿,获得口碑收视双丰收。涉案影视作品经济价值极大,被告非法提供该作品播放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我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并且我公司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
被告易视腾公司辩称,一、“AI电视派”是一个微信小程序,其自身性质决定了不适合用户点播影片,而且被告并无传播涉案影片的侵权故意。被告开发的“AI电视派”微信小程序,其目的不是向用户提供影片点播功能,而是向用户提供电视遥控功能,使用户摆脱遥控器的束缚而只需通过手机即可自由操控电视。故被告开发的“AI电视派”微信小程序并无传播涉案影片的侵权故意。二、被告在意识到侵权风险后主动关停了“AI电视派”小程序的视频点播功能,涉案影片在线时间短,用户少,侵权情节非常轻微。涉案小程序自2017年8月3日上线至2018年3月12日停服,存续时间短,侵权情节轻微。三、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并未从涉案小程序中获利,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四、原告系批量维权以获取经济利益,不应支持。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作品为《漂洋过海来看你》电视剧集(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制作许可证号:沪乙第2015-046号。涉案作品片尾署名截图,显示:出品方为上海红圈影业有限公司,联合出品方包括: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空中银河(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金禾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圣世互娱影视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星影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捷成瑞吉祥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版权归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独占专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2017年3月1日,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被授权人上海红圈影业有限公司涉案影视作品版权项下传统媒体(央视、省级卫视和各地面电视台及音像)以及新媒体(互联网视频媒体)独家的发行权,被授权人可自行于授权范围内行使该剧的发行权,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商业合作、展览展示、即:发表、复制、发行、电视播映、播放、租售该剧的权利,及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网络在线直播、定时点播、下载的方式进行传播该剧的权利。授权被授权人自己名义或委托第三方针对实施非法复制、发行、出租等的侵权行为人采取调查取证、行政投诉、提起诉讼等法律行为。授权期限为七年。授权区域及性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独家电视播映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空中银河(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被授权人上海红圈影业有限公司涉案作品在全球行使该剧的著作权。包括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网络在线直播、定时点播、下载等方式进行传播节目的权利;授权被授权人自己名义或委托第三方针对实施非法复制、发行、出租等的侵权行为人采取调查取证、行政投诉、提起诉讼等法律行为。授权期限为永久。授权区域为全球。
2017年3月15日,上海金禾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被授权人上海红圈影业有限公司涉案作品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家使用权、独家许可权、独家通过互联网进行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家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及在授权范围内独家行使电视播映权(包括但不限于无线、有线、卫星频道等)的权利。授权区域:信息网络传播权(全球),电视播映权(海外及港澳台地区)。授权期限:自授权书签订之日起11年止。
2017年3月14日,圣世互娱影视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被授权人上海红圈影业有限公司涉案作品版权项下所有专有全球独家的版权发行权和署名权,可自行或转授权他人于授权范围内行使任何版权所有人专属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商业合作、展览展示、发表、复制、发行、电视播映、播放、传输、租售该剧,及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网络在线直播、定时点播、下载等方式进行传播节目的权利;不限于现存的、研发中或未来开发的媒体、载体、科技、技术。授权被授权人自己名义或委托第三方针对实施非法复制、发行、出租等的侵权行为人采取调查取证、行政投诉、提起诉讼等法律行为。授权期限:永久。授权区域:全球。
2017年3月15日,杭州星影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上海红圈影业有限公司涉案作品版权项下所有专有全球独家的版权发行权和署名权,可自行或转授权他人于授权范围内行使任何版权所有人专属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商业合作、展览展示、发表、复制、发行、电视播映、播放、传输、租售该剧,及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网络在线直播、定时点播、下载等方式进行传播节目的权利;不限于现存的、研发中或未来开发的媒体、载体、科技、技术。授权被授权人自己名义或委托第三方针对实施非法复制、发行、出租等的侵权行为人采取调查取证、行政投诉、提起诉讼等法律行为。授权期限:永久。授权区域:全球。
2017年3月23日,霍尔果斯捷成瑞吉祥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上海红圈影业有限公司涉案作品版权项下所有专有全球独家的版权发行权和署名权,可自行或转授权他人于授权范围内行使任何版权所有人专属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商业合作、展览展示、发表、复制、发行、电视播映、播放、传输、租售该剧,及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网络在线直播、定时点播、下载等方式进行传播节目的权利;不限于现存的、研发中或未来开发的媒体、载体、科技、技术。授权被授权人自己名义或委托第三方针对实施非法复制、发行、出租等的侵权行为人采取调查取证、行政投诉、提起诉讼等法律行为。授权期限:永久。授权区域:全球。
2016年4月2日,上海红圈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作品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家使用权、独家许可权、独家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家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期限自在被授权人平台上线之日起伍年。
2016年4月2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使用权、独占许可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性权利。期限与授权方享有权利期限一致。
原告爱奇艺公司提交2017年8月13日取证的(2017)商睢证民字第3007号公证书及附件,显示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操作三星平板电脑,下载“微信”,在“微信-小程序”可以搜索到涉案的“AI电视派”微信小程序,显示“AI电视派”微信小程序的开发者为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小程序主界面搜索“漂洋过海来看你”,点击搜索结果可以播放相应的剧集。
原告爱奇艺公司提交涉案作品相关新闻报道,证明涉案作品关注度高,播放量大,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原告当庭确认被告已经停止通过其运营的“AI电视派”微信小程序传播涉案作品,并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涉案作品片尾截图、授权书、公证书及附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中,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且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故本案应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
如无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根据涉案作品片尾署名、授权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爱奇艺公司通过授权依法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其有权在授权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易视腾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中存在直接播放涉案作品的情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爱奇艺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告爱奇艺公司未举证证明被告易视腾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数额,亦未举证证明被告易视腾公司因此获取的经济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商业价值,以及被告易视腾公司对涉案作品的播放方式、播放量、播放服务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停止侵权,因原告爱奇艺公司已经撤回该项请求,对于该项诉请,本院不再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7 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36元(已交纳),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4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王  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桑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