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嘉诚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龙岩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21执1542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环城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08163283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古塘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2438420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龙岩市**电梯有限公司与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汀法院作出的(2022)闽0821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龙岩市**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7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媒体曝光告知书、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网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人行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241603.06元,但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无法扣划,并于2022年8月30日冻结了相关的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平台、长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通过约谈形式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确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执行到位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目前实现债权数额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经法院查证被执行人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64条第2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