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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物联网公司与刘某、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3民初4625号 原告:西安某物联网公司。 被告:刘某。 被告:张某。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某物联网公司与被告刘某、张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物联网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物联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后14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