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3民初4625号
原告:西安某物联网公司。
被告:刘某。
被告:张某。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某物联网公司与被告刘某、张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物联网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物联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后14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