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110144号
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天谷八路211号西安环普科技产业园G3座1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年家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支付了涉案款项,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按照小额诉讼程序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