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7055号
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世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世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40.5元,由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预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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