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9233号
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碑林区“**餐饮世界”综合商业体C、D区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预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