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3民初772号
原告:***,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宜昌巨匠至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9-7号(万达广场C座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07895110。
法定代表人:李红平。
原告***与被告宜昌巨匠至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