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巨匠至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巨匠至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3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巨匠至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7号(万达广场C座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07895110。

法定代表人:李红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香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8128499。

法定代表人:熊青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巨匠至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503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院(2018)鄂0503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应当予以支持,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执行案件,应当按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503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