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苏高电气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9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382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苏高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苏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382执2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