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382执377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苏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高后村,组织机构代码08168337-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邢台市宁晋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苏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5595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贵阳农业银行的一处存款账户。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浙江苏高电气有限公司执行款255956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382执37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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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尚浙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