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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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4339号
原告:浙江苏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81683375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奕,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拓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滨海南三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8966126X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苏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拓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苏高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苏高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5元,减半收取2362.5元,由原告浙江苏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