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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审被告:张家口富龙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富龙假日度假酒店。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万龙路口。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兴发展通信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立垡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东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B2区第*层*******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富龙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富龙假日度假酒店、北京兴发展通信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2018)冀0709民初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管辖异议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