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审被告:张家口富龙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富龙假日度假酒店。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万龙路口。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兴发展通信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立垡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东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B2区第*层*******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富龙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富龙假日度假酒店、北京兴发展通信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2018)冀0709民初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管辖异议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