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709民初77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燕,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假日度假酒店,住所地***市崇礼区西湾子镇万龙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明海。
被告北京兴发展通信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立垡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赵凤莲。
被告广东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B2区第七层701、702。
法定代表人林山驰。
被告李波,男,汉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假日度假酒店、被告北京兴发展通信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以被告方自愿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凤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