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381号
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程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志林、周丽,均系该司职员。
被告:广东宏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山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宏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以与被告广东宏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颖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羽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