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511执恢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B2区第七层701、7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097617B。
法定代表人林山驰。
被执行人汕头市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校(原汕头市纺织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汕头市汕樟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440500677054828K。
法定代表人黄美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宏景科技股份���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校(原汕头市纺织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05)金民三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汕头市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校(原汕头市纺织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在中国建设银行汕头建营支行帐号44×××73的银行存款69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郑伟斌
执行员 林冬平
执行员 胡敏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