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507民初1682号
原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B2区第七层701、7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汕头市海滨路科技馆大楼六楼之一。
负责人:**。
原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06元,减半收取96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