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4民初41839号
原告:***,女,汉族,1994年7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6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64X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天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9年2月21日。
二、工作岗位:入职时任电话销售,离职前任政企业务中心运营岗。
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签订一次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四、工资标准:***任电话销售时工资为基本工资每月1800元+提成,任政企业务中心运营岗工资为基本工资每月2700元+每月绩效工资3118.5元+补贴,天威公司已足额支付***在职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五、最后正常工作日及离职时间:正常工作至2021年10月29日,于当日因个人原因离职。
六、关于年终奖:***主张年终奖属于固定工资,依据年终奖方案规定,薪级薪点制员工奖金基数为35000元,系数为1.0,系数是定岗时已经确定的,奖金等于基数×系数;年终奖方案中指出2021年度天威公司已经完成总体任务目标,且发放条件中的奖金金额与绩效考核结果无关;从***工资流水可以看出,其进入部门后,每月的薪酬明显减少,由此可见,年终奖本质上就是工资,只是年薪总额中的其中一部分延后发放;年终奖方案仅针对在岗员工,系天威公司的内部决策,本人已离职,无法约束本人;离职申请书中“本人已无任何未结清款项”既未约定款项内容,也没有约定是在劳动关系存续下产生的款项,协议约定不明,该句话的主语是“本人”,根据词义理解为本人未欠任何款项,不存在任何未交接清偿的款项,且离职申请书是天威公司提供的模板,本人只是照抄。***主***公司支付2021年年终奖。
天威公司辩称,一、天威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按照《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办法》执行,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绩效奖金根据当年度公司实际经营业绩确定奖金发放方案。2022年1月26日,天威公司通过了《关于发放2021年度年终奖的请示》,其中明确指出根据公司年度经营完成情况,2021年度绩效奖金发放范围为截止奖金发放日在岗的2021年度天威本部人员。***诉请的年终奖是上述薪酬福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绩效奖金,是天威公司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效益状况、员工绩效表现等因素确定的对员工的额外奖励,该额外奖励不属于员工必然可获得的劳动报酬,天威公司对绩效奖金是否发放、如何发放拥有分配权,属于天威公司自主经营权的范畴。依据天威公司2021年度绩效奖金发放方案,发放范围为截至奖金发放日在岗的人员,而**莉在资金发放前已离职,不符合2021年度奖金发放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天威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依据公司合法有效的薪酬管理办法未向***发放2021年度奖金的行为,符合《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二、***在其签署的《离职申请书》中已确认与天威公司无任何未结清款项,***已经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放弃了2021年度的年终奖,因此***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依据。
经查,***书写的《离职申请书》载明,***因个人原因于2021年10月14日提出离职申请,拟定于2021年10月31日辞职,***因个人愿意自愿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本人已无任何未结清款项,自2021年10月31日起,本人与天威公司终止一切劳动关系,本人承诺不再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究公司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第一,案涉《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绩效奖金根据当年度公司实际经营业绩确定绩效奖金发放方案。由此可知,***所诉请的年终奖是天威公司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效益状况等因素确定发放的奖金,并不属于固定收入,并且,天威公司对绩效奖金发放的人员范围、发放金额拥有自主分配的权利,天威公司确认发放奖金范围为在岗员工,并无不妥;第二,***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具备正常理解和认知,其应当知悉案涉《离职申请书》载明内容的法律后果,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其书写《离职申请书》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属***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属于工资、报销款等金钱给付的一方,劳动者为金钱接收方,“本人已无任何未结清款项”表述的理解应结合《离职申请书》全文,《离职申请书》最后一段载明“本人承诺不再通过任何途径或者方式追究公司任何责任。”据此,“本人已无任何未结清款项”应理解为***确认天威公司对***已无任何未结清款项,当然包含工资、报销款等,***称其意思表示不明确,本院不予采信;第三,结合***提交的工资流水,***清楚知悉天威公司一般于次年一月或二月发放年终奖,***对天威公司发放年终奖的时间是明知且有预期的,但其在明知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年终奖发放条件未明的情况下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明确已无任何未结清款项且承诺不再通过任何途径或者方式追究公司任何责任,已明确放弃相应的权利。综上,***诉请天威公司支付年终奖,没有事实依据且与双方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七、仲裁请求:天威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9日年终奖23100元。
八、仲裁裁决案号:深劳人仲裁[2022]1437号。
九、仲裁裁决结果:驳回***的仲裁请求。
十、诉讼请求:天威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9日期间的年终奖20417元。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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