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民初2874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光明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力超,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0576424。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策成,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0182612。
被告:***,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6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64X8。
法定代表人:郑鼎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女,汉族,1984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乔乔,女,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力超、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郭乔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退还押金10万元整(币种:人民币,以下同);二、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退还居间费10万元整;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项目联合施工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收取了押金100000元。其中包括材料押金50000元和合同押金50000元。被告***收取了原告100000元居间费。被告方承诺向原告提供5千万以上的劳务费工程给原告施工,如果达不到上述条件,则退还原告方所缴纳的押金和居间费用。因被告未能达成上述条件,已经严重违反协议,造成原告方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是原告认为工程没有利润自己退的场,我已经给他们发了8万多块的工资,我是同意退给原告的,我问原告,你亏损这笔钱算谁的,他叫我出,那如果每个施工队做生意要亏,你不可能要我自己亏的钱,不是我亏损。我同意退到钱,但是这个亏损之中,他们的员工在现场做不了事,你做不了那么多量,上不了那么多工资,起诉叫我退给他,我没收过他的钱,不合理。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2、答辩人没有收过原告任何款项;3、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款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联合施工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被告***按照该协议第四条第二款承诺为原告提供5000万元以上的劳务费工程量给原告施工,若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5000万劳务费的工程量,则被告须向原告退还向原告收取的材料押金、合同履约押金及原告支付的居间费用。
2、承诺书,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被告***向原告承诺给予原告5000万的劳务工程量,原告按照该协议向被告***支付10万元居间服务费。
3、收据,证明2020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材料押金和合同保证金共计10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居间费用共计10万元。
4、转账记录,证明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完成支付义务。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于签居间承诺书,约定被告***向原告给予5000万劳务工程量,原告按协议向被告***支付30万元居间费,签订施工协议时先支付10万元。
2020年6月12日,经被告***介绍,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项目联合施工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收取了押金100000元,其中包括材料押金50000元和合同押金50000元,被告***承诺向原告提供5千万以上的劳务费工程给原告施工,如果达不到上述条件,则退还原告方所缴纳的押金及居间费。签订协议后,原告分别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押金及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居间费。
后因被告***仅提供了约100万元的工程量,未到双方约定的要求,原告要求被告***、被告***退款未果后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项目联合施工协议》及与被告***《居间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被告***在签订协议后未能按约定向原告提供约定的工程量,依约应将向原告收取押金及居间费退还,原告请求被告***、被告***共同退还押金10万元、居间费10万元,经查,被告***有承诺退还押金及居间费,故对被告***的请求有合同依据,予以支持;被告***只收取居间费,没有承诺有共同退还押金,故对主张被告***共同退还押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退还押金及居间费,经查,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也没有收取过原告任何时款项,故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辩称是并非其提供的工程量不够,是原告方自行离场的辩解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回押金10万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退回居间费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1150元、被告***负担10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各负担760元,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本院缴纳1150元及1000元及76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小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谢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