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深圳市兴兴达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29974号
原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郑鼎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烨蔓,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娜,北京大成(深圳)律师实习事务所。
被告一:***,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二:深圳市兴兴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兹拥。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雅丽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一驾驶被告二名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诉请判令:一、两被告赔偿电信设施修复损失人民币39221.7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二、两被告赔偿阻断通信业务损失人民币54232.8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烨蔓、倪娜,被告***、被告深圳市兴兴达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兹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被告双方围绕各自的诉求和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当庭提交了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亦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本院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9年6月17日,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B×××**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号的重型平板半挂车,沿内环路行驶至惠阳区(高速公路桥底)时,刮碰架空电缆线,造成原告的电缆线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413214201900033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驾驶机动车载物不符合装载要求,负事故全部责任。
三、肇事车辆的情况:肇事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二,发生涉诉交通事故时,被告一系肇事车辆驾驶人。被告一辩称其受案外人雇佣而驾驶该车辆,但无法确认雇主身份,亦未举证证明其在受车辆所有人或案外人要求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本案事故;被告二辩称肇事车辆系挂靠在其名下,其与挂靠人约定事故责任由挂靠人承担,但其提交的挂靠合同中无法确认挂靠人真实身份,且与被告一关于雇主身份的陈述不一致。
四、原告受损电缆线维修情况:原告于事故发生后委托深圳市金畅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对受损电缆线进行维修,并消耗了维修所需的光缆、扎带、热缩套管、接头盒等材料,共计支出施工费36375.27元、材料费2846.48元。上述费用因维修电缆而支出,且已实际发生,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五、间接损失:原告主张本次事故导致通信业务阻断时间为6小时23分钟,依据相关规定和计价标准计算得出通信业务损失未54232.8元。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向通信用户赔偿因通信业务阻断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故本院对此诉求不予支持
六、关于两被告的责任承担:被告一作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其举证不足以证明其系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造成本案事故,且经认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二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对名下挂靠车辆的使用疏于管理,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综上,原告诉求两被告就其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确认其获赔金额为39221.75元。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维修费39221.75元;
二、被告深圳市兴兴达货运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8.18元,由原告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9.88元,被告***、被告深圳市兴兴达货运有限公司负担44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雅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