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7343号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15层18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泉。广东若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6001号。
法定代表人:郑鼎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男,公司员工。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经雯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毛春联
书  记  员   王茜萍
- 2 -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