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6227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6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64X8。
法定代表人:郑鼎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业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