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091号
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7层7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6197705E。
法定代表人:戴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萍,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6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64X8。
法定代表人:郑鼎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铃铃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