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9151号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3座21层2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6001号。
法定代表人:郑鼎文,董事长。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