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同宇吊装有限公司、辽宁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3049号 原告:广西同宇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KBN0C5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山***路349栋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UQTPB4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同宇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同宇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1.6元,减半收取26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同宇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 爵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