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宁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浦民一初字第365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区。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1月27日,汉族,滁州铁路大酒店办公室主任,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南京宁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宁浦公司),住所地在本区石桥镇桥北路号1-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