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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宁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1民初8372号
原告:***,女,199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南京宁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军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宁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受理费5元免收。
审判员黄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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