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10131号之三
原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新年村新年路以西规划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34724975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余家头村和平大道以北水厂路以西新南方家私城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PGC1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铁机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17772778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娟,湖北元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